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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浅析(向文)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2/1 来源:本站 浏览: 次 字号:

(六)加强任后监督,全面考核干部任后工作情况,推动任后监督常态化

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任命干部工作监督机制,通过专项工作评议、述职、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提高任命干部的人大意识和履职积极性,提升依法行政、勤政廉洁意识,把好任后监督关。

任后要定期向人大常委会述职。被任命人员每年要向人大常委会进行书面述职或人大常委会对被任命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全面掌握被任命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执行人大决议决定、办理代表建议、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以进一步增强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意识。人大常委会应将述职评议情况向党委汇报,作为今后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普通法官和检察官的述职,可委托法院或检察院代为考核,但必须向人大常委会备案。

加强对专项工作监督的力度。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坚持监督权与人事任免权相结合,提高干部任后监督实效。要进一步完善地方人大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相关制度,健全建立走访调研、听取工作报告、开展工作满意度测评等监督机制,以制度化形式对被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工作进行规范和明确。为提高监督效果,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检查组邀请人大代表和专业人士一同参加,或建立专业组开展监督,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进行调查问卷等方式,就被检查对象开展专项工作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在专项工作中发挥的领导、协调、表率作用情况等进行检查督促,最终形成区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检查意见。该意见要报党委相关部门和领导,并要求人大任命的干部及其所在部门,限期进行整改落实,从而提高对干部任后监督的实际效果。

强化人大审计、监察职能。现行体制的审计权、监察权属于行政权力,而来自政府内部的许多干扰往往影响审计、监察的公正性和真实性。客观事实上,人大常委会作为监督机关,特别是开展任后监督,必须真实全面掌握这种情况作为监督的依据。建议从体制上把审计、监察部门划归人大直接领导,或者从编制上在人大常委会内设审计、监察机构,从而奠定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坚实基础。

善于运用刚性监督手段。加强任后监督手段要硬,措施要有力。通过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对任命人员每年度的履职及其它情况进行评价,同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人大常委会对履职评价差的或反映其他重大问题的,将组织班子进行调查,适时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甚至撤职、罢免的手段,以强化任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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