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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浅析(向文)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2/1 来源:本站 浏览: 次 字号:

三、改进建议

(一)进一步增强对人大任免权的认识

准确全面地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提高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的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常委会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其权力直接来自人民,这项权力必须得到应有的尊重,不承认或不尊重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就是不承认或不尊重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增强人大任免权是法律赋予人大的神圣职责的认识。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是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依据,其中人事任免权是其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任命、撤销、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权力,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之一,是人民群众监督自己的公仆的最根本方式,是实现人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效监督的根本手段。党委宣传部门和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全国上下要加强对宪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知悉法律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人大意识,要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到人大履行人事任免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体现。

坚持党的领导,进一步增强党管干部与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干部有机统一的认识。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是实现党的意志、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三者统一,是人大常委会成为名符其实的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条件。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必须牢固树立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的观念,正确处理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关系,积极主动配合党委工作,把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一致起来,使两者相辅相成,做到“知人善任”。当前需进一步明确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的关系,划分好责、权、义、利等关系,加大党管干部的改革力度,让人大常委会代表人民充分行使权力,真正做到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干部有机统一。

(二)健全完善法律法规

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根本,在实践中仍有一些不足,需进一步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制定“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条例”,把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的范围、原则、程序和对任命干部的考核,以及个别任免的具体数量、方法,进一步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然后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规范基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的行使。扩大民主,杜绝等额选举,凡涉及人大的选举,法律上应规定进行差额,差额比例可扩大到1112,让人民真正有选择权。健全镇乡人大组织,在镇(乡)实行直选。

(三)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

全国人大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规,对不同类型的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数、专职人员职数、机关工作人员的编制及其思想政治水平、文化业务能力、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作出比较合理的规定,同时各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辖区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机构设置提出具体的要求,为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提供法律保证;加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的差额比例,引入竞争机制,要将有意愿、有能力、有时间做人大工作的人通过演讲、考试等形式选拔出来,交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健全人事工作机构,要将人事代表工委分拆为人事工委和代表工委,以确保有人专门负责人事工作,做到有人、有位、有为。要切实提高常委会机关人员的整体素质,要通过公招等形式将综合素质好、热爱人大工作、年富力强的同志选入人大;加强对人大干部和人大工作者的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加大人大干部向党政机关的双向交流力度,使人大干部能得到全面的发展。

(四)强化任前考察了解,扩大知情权,推动人事任前公开化

强化任前考察了解,目的就是为了让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是不是某岗位的最适合人选,为常委会审议表决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常委会审议表决前,人大相关工作机构应做好任前人大考察、任前考试、任前经济责任审计、任前公示等工作。

任前人大考察。对“一府两院”提请常委会拟任命人员,在决定提交常委会审议前,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人事工作机构相关人员,深入拟任命人员工作单位、家庭居住地和服务对象处所,对拟任命人员的德才绩能表现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考察,特别要注重单位民意调查、居住社区民意调查和服务对象民意调查的结合,形成考察报告。“一府两院”向人大常委会提报拟任命人员名单后,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要按照《公务员法》、《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对拟任命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从源头上把好第一关。拟任命人员情况简介要详细,不仅要介绍基本情况、工作简历,更要包括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优缺点等,做到全面准确。对于满意率不高,或者有经济问题、作风问题等反映的人员,人大常委会应根据考察的实际情况,加强与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建议“一府两院”撤回人事任免议案,待相关问题有关部门有结论时再提交人大常委会任命,决不能带病任命。

任前考试。坚持和完善对拟任命人员任前法律学习和考试制度,对拟任命“一府两院”干部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督促被任命人员加强法律学习,增强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自身法律水平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能力。现目前个别人大常委会任前考法往往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效果。任前考法要做到考题科学、考试严肃。考题科学,就是要建立人大任前考试题库,根据被任命人员的工作职责分别出题,聘请有关专家出几套与其部门业务职能联系较为紧密的试卷,科学合理设置内容和题量,做到随时抽取随时用,增强考试的针对性和科学性。考试严肃,就是考题保密、认真监考、严格评分。考试前相关工作机构应对试题进行保密,杜绝试题泄露;考试时,可参考高考模式进行监考,拟任命人员需独立完成考试,可邀请人大代表监考;评分一定要严格,密封考卷,匿名评分,杜绝打人情分,确保考试结果公正。即每一位被任命人员都必须参加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予任命;因正当理由缺考的,要进行补考,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的,坚决不予提请任命,以体现人民赋予人大以权力,人大以实现人民权利为己任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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