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思考
北碚区人大常委会 杨元凯
人事任免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组织保证。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事任免工作成了地方人大常委会一项十分重要的日常工作。全国各省级人大都相继制订(修订)了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逐步走向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加以研究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在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实践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可以概括为:思想认识不到位,法律执行不力,重形式轻实效,法律法规和制度设计有缺陷,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主动性不强,人事任免工作比较被动。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对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者之间关系的认识存在偏差。部分人没有认识到人大常委会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党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同时,人大的干部绝大多数是党员,其余非党的干部也是忠实于党的事业的干部。于是,他们把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片面认为突出人大依法任免就削弱了党的领导地位,人大有与党委争权的嫌疑。有人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人事任免上要“避嫌”就不能太“较真”,
人大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就必须与同级党委保持“百分百一致”,不越雷池半步。
(二)个别地方党委负责人宪法意识、人大意识不强,没有充分尊重人大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从新闻媒体曝光的诸多案例来看,个别地方党委负责人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意识不强,家长作风严重,“坚持人民当家作主”还停留在嘴边,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还是党委说了算抑或党委书记说了算,人大行使人事任免权只是形式上走一个法律程序,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有的地方党委一句“为了工作需要”就把相关法律法规抛在一边,忽视法定程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任到岗、未免离岗,突击任免、任期内随意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违法违规现象长期得不到纠正。在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人大常委会一年之内数次审议同一人的人事任免案的怪事。
(三)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关键的法定环节执行不力,人事任免工作重形式轻实效。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中的任前考察、法律考试、审议表决、任后监督四个关口都十分重要,却往往被弱化,致使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出现形式化的倾向。
1、任前考察不深入,对拟任命人员不了解。在提名人向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前,党委组织部门已完成了对拟任命人员的考察和推荐,而党委组织部门的这个考察过程人大常委会一般是没有派人参与的。人大常委会只有依据党委组织部门的考察推荐材料了解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对拟任命人员往往缺少深入细致的了解,从而很难做出独立的判断,这让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显得有些“盲从”。有研究表明,近年来被查处的“明星”贪官中有八成是带病提拔、边腐败边升迁。客观地讲,地方人大在人事任命的第一关失守,一定程度上为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完成边腐败边升迁的“神话”提供了便利。
2、法律考试以开卷考试代替闭卷考试。在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法、懂法、用法。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拟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才能提请审议表决的做法已成为普遍的制度。但是对拟任命人员的法律考试,很多地方用开卷考试代替闭卷考试,甚至个别拟任命人员由于工作繁忙就让他人“代笔”完成“考试”,这让法律考试的效果大打折扣,有违设立法律考试环节的初衷。
3、审议时“审而不议”,表决时“高度统一”。在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往往都专注于听取提名人作议案报告和情况说明,却很少有人主动进行审议发言,发表不同意见的更是“凤毛麟角”,这实为“审而不议”。按照规定,人事任免案只要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票即为通过。但在很多地方人大常委会投票表决人事任命议案时,高票通过甚至全票通过都已习以为常;以至于我们经常从媒体上看到某某同志在人大常委会上全票当选某某重要职务的报道。究其原因可以说是人大常委会和党委“心有灵犀一点通”:党委组织部门的同志希望党委推荐的拟任命人员能得到人大常委会的高度认可,从而证明组织挑选的干部是最合适的人选,组织在选人用人上是正确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则希望高票最好是全票通过人事任命议案来实现党委的“组织意图”,从而证明人大与党委始终“保持一致”,证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素质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服从组织”、“顺水推舟”的心理暗示下往往采取“随大流”的态度而投下赞成票。这却不是法治进步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