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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思考(杨元凯)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2/1 来源:本站 浏览: 次 字号:

1、任前考察要深入。应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对拟任命人员的考察职能。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可以与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一同参与对拟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考察,重点对拟任命人员的德才表现、勤政廉政情况、岗位匹配度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广泛听取拟任命人员周围群众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在考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果确实存在不宜任命的情况,要与党委组织部门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及时取消推荐。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应及时将考察结果报告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将相关任职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

2、法律考试要逗硬。要了解拟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真实的法律知识水平,同时督促他们学法、懂法、用法,任前法律考试就应该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对考试不合格的拟任命人员不得提交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任职事项。

3、审议表决要发扬民主。地方人大常委会要按照相关议事规则要求,提前将人事任免案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他们熟悉情况,收集各方面意见。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名人应向会议实事求是地介绍拟任免人员的真实情况;对人事任免案进行审议发言和表决时,拟任免人员必须回避。毛泽东讲:“让人讲话天塌不下来。”在审议发言时,要鼓励常委会组成人员本着对党和人民、对宪法高度负责的态度,敢于“较真”,有不同意见要当场发表,参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在表决人事任命议案时,必须坚持逐人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如果同一拟任命人员两次提名都未获通过,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4、任后监督要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辖区内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力也有责任对自己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要把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后监督结合起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调研等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要求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年度分批次向人大常委会述职,由人大常委会进行评议和“胜任度”考核,积极开展离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要加强与党委组织部门的联系,掌握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情况,及时将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档案纳入人大的档案管理,完善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敢于使用质询、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

(四)不断完善人事任免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设计。

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研究出台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事任免法,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进行规范和统一,对任免范围、任免程序、任后监督、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党委组织部门在针对国家机关重要岗位(主要是正职岗位)推荐拟任命人员时,应该变等额推荐为差额推荐,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命议案时就可以变等额任命为差额任命,既坚持了党管干部,又实现了人大常委会依法择优任命,有利于增强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人事任免上的能动性和积极性。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责任追究机制,增强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责任感。

 

北碚区人大常委会  杨元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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