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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大常委会4号公告(2017.03.15)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11/16 来源:本站 浏览: 次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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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第4

 

    重庆市北碚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暂行办法》已于2017315日经重庆市北碚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3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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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315


重庆市北碚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暂行办法

2017315日重庆市北碚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推进区人民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制度化、长效化,增强审计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实施的下列审计事项查出问题属于本级政府应当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一)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

(三)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审计;

(四)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

(五)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有关审计;

(六)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监督的审计事项。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在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工作报告中,应当客观、全面、详实地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发生问题的具体单位、有关项目和违法违纪金额等资料,并对问题提出审计处理依据、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相关审计工作报告,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及时召集被审计单位和部门,布置落实审议意见或有关决议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明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健全整改督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动态监管机制,监督和检查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对本部门、本单位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处理机制,促进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审计移送相关事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由区人民政府政府负责人报告,或者由区人民政府委托区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其他专项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由区人民政府委托区审计部门或者被审计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整改工作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其他专项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重点报告以下内容:

(一)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对发生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尚未整改的问题及其原因,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

(五)有关部门和单位采纳审计建议以及制度完善情况;

(六)区人民政府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情况。

第七条 在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整改工作报告前,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会同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组织开展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跟踪监督报告。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区人民政府整改工作报告时,区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部门和有关被审计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整改工作报告时,可以就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进行满意度表决。

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整改工作报告时,认为整改不力的或者整改情况不符合实际的,应当专题听取和审议发生问题的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并对其整改结果进行满意度表决。

区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表决不满意的,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相关部门、单位限期重新进行整改,重新整改情况在下一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重新整改的结果再次进行满意度表决。仍不满意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整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决议。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整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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